梳理《国安法》5大争议 传媒揭中共丑闻或囚终身
被列为中共国家机密的“港版国安法”6月30日深夜11时出台,涵盖“分裂国家、颠覆国家政权、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”等罪名,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,但相关罪行描述却十分模糊。英媒BBC梳理了《国安法》的五大争议,忧香港由此失去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,传媒界更会因揭露中共罪恶及丑闻,被轻易构陷入罪。
英国广播公司新闻(BBC News)报导梳理了“港版国安法”五大争议点,指出该法案将改变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。
香港民主派和法律界担心,《国安法》把中共特色的“人治”法律制度带到香港,冲击司法独立和削弱言论集会自由,形容香港已经走入“一国一制”。
1. 四大罪名定义模糊 让政府打击面扩大
“港版国安法”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就“国家安全”作出定义,但提及“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”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罪行严重者被处无期徒刑,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,该法案的4项罪名定义存在很大的“灰色地带”,这让当局有机可乘,对持不同政见人士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惩罚。
香港大学法律学者张达明解释说,国际人权标凖一般定义“分裂国家”行为必须包括使用武力,或使用武力威胁,以保障言论自由及和平集会等权利,但在“港版国安法”中,“分裂国家”罪名不会以是否具备武力作标凖。
张达明认为,这些罪名均定义广泛,只要是为实现政治主张不同的行动,均可被当作“恐怖活动”,而如果有人参与未经批准集会,也可被视为“干扰政府依法履行职能”,亦有可能违法。
另外,在该法案中,“颠覆国家政权”罪名中写上了包含“其他非法手段”,而“恐怖活动”罪名中也写有包括一些“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”。
对此,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表示,“其他非法手段”这些字眼其实涵盖任何手段。她举例质疑,如果部分商店向示威者提供食物是否违法?
而“勾结外国势力”罪被视为是针对专门游说外国政府关注香港问题的人,其定义中亦包括“通过各种非法方式,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和港府的憎恨,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”。但条文并无具体列明何谓“非法方式”。
叶巧琦担心此条文影响正常国际交流,忧虑港人接受外国媒体访问时,不小心说错话就会有问题。BBC报导也认为,这种带有主观色彩的定义,容易成为政权用来针对异己的工具。
港媒报导指,此条文没有列明传媒界为公众利益作报导、揭发政府高官丑闻等,可否受法例豁免,至于“严重后果”这一说法更属空泛。报导质疑,若传媒的报导揭露政府或中央弊政,报导并引发市民上街示威,或在网上批评政府,是否会被指属“造成严重后果”,令记者身陷囹圄?
还有,中共在“港版国安法”第62条写明,当香港《基本法》和《港区国安法》不一致时,则适用《港区国安法》的规定。对此,香港资深大律师、公民党主席梁家杰认为,这意味香港法院以后一定要接受北京对法律的解释,无权提出任何质疑,也就是说,香港的司法独立名存实亡。
他还指出,“港版国安法”将会是自成一体的法律,与香港本来的司法体系完全切割,形同架空《基本法》。
2. 中共新设公署凌驾香港执法机构
根据“港版国安法”,香港会成立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”处理国安工作,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。条文列明,委员会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,工作信息不予公开,所作决定不受司法复核。
港大学者张达明认为,这等同说明香港立法会、申诉专员公署、法院均不能够监察委员会的运作,这有悖于法治社会中一贯要求公权者受独立法院监管的精神。而这个委员会的开支由行政长官直接批准,同样不受立法会审批,亦偏离了公共财政由立法会批准的惯例。
另外,条文列明,北京政府亦会在港设立“驻港国家安全公署”,负责“监督、指导”香港国安工作。这个公署不受香港特区管辖,只要执行职务时有其证件,香港执法人员不能够检查、搜查和扣押他们,而且港府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,妨碍其执行职务会被追究责任。
多位分析人士指出,这项条文一旦使用,就完全凌驾香港执法、司法机关,中共中央政府亦可以在香港肆意妄为。
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质疑,条文中的“重大威胁”到底是谁来定义和谁来作出决定?如果没有清楚的细节,会被视为用作政治目的。他担心,有关条文等同让当局可以以行政权力,决定是否把在香港抓的嫌犯移交到中国大陆,这可能不符合《基本法》。
3. 港警权限扩大
在过往,当香港警方在调查重大刑事案件时,要先得到法院批准,才能够实施搜查、拘捕、强制限制离境、冻结资产、截取私人通讯等,但“港版国安法”实施后,警方则不再受到法庭的限制。
而香港警方也可以在香港特区以外的地方,聘请“合格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”,被视为可以聘用在大陆受训的执法人员到香港执法。
4. 香港法院功能被削弱 司法独立受威胁
根据“港版国安法”,香港行政长官有权选择若干名法官,处理国安案件,其权力不受约束。而以往,特首须遵照独立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,作出建议委任的法官。也有分析认为,一些持有外国国籍的法官,或不被选用审理国安案件。
香港法律界担心,如果指定的法官作出了违背中共中央的决定,第二年可能不获指派处理国安工作,这令法官难在无压力下处理案件。
港大学者张达明批评,“港版国安法”充满中共特色,法律用语等都与香港一向采用的普通法概念不同,而条文设计很多方面限制香港法院的权力,例如,香港法院无权过问驻港国安机构的部分工作,而特首为主席的国安委员会所作的决定,也不能被司法复核。
根据“港版国安法”第47条,香港法院如果遇到一些证据材料,不知是否涉及国家安全,或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问题时,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决定。张达明认为,该条文表明,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国安法,决定权在于行政长官,而非法官。
该法案还列明,除非法官有“充分理由”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“危害国安行为”,否则不准保释。张达明认为,这违反通常情况的“保释假定(presumption of bail)”原则,任何人一旦触犯《国安法》,很大可能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审结为止,形同中共执法部门做法。
另外,香港律政司将成立部门,专门进行国安案件的检控工作,并有权选择案件是否设有陪审团。法案条文列明,涉及国家秘密、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,禁止新闻界和公署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。
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早前接受媒体访问时指,过往在港可判处终身监禁的罪行,例如谋杀、强奸、贩毒等,必定有陪审团审理,如国安法可判囚终身却不设陪审团,是完全违反普通法精神。
5. 国安恶法38条:中共要管全世界
根据“港版国安法”第38条,“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,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,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,适用本法。”
美国乔治・华盛顿大学中国法教授郭丹青(Donald Clarke)称,中共“国安法”是对全世界所有人实行境外管辖权。
一些分析认为,如果中共或香港和各地有引渡协议,只要认定此人触犯港区《国安法》的罪行,都可以提出寻求引渡,移交回来受审。
文章转载自 新唐人